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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
作者:张桂云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6-23 15:46:45
将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计算结果、图纸等复制给他人。

  (4)不得因个人利益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而损害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

  1.未经允许,不得为某项工作或下属部门接受一家以上社会团体的经济上的或其他形式上的赞助。

  2.必须经雇主同意,才能接受他人雇佣或从事顾问工作。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利用其雇主的机械设备、物资、劳动力或办公设备。

  4.造价工程师不得向政府部门的领导、官员或是某一组织机构的成员提出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请求。

  5.在管理一项建筑承包合同(或其他合同)时,必须对所有社会团体一视同仁。

  6.在工作中,如果对工作做出的改进、工作计划、设计、发明或记录,将涉及到版权和专利的问题时,在此之前,造价工程师就应与有关的社会团体签定明确的协议。

  7.必须勇于承认错误,不得歪曲事实来证明自己的结论。

  8.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其他雇主那里聘请正被雇佣的工作人员。

  9.在专业问题上,应与雇主或委托人忠实合作,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应作到:

  (1)应避免与雇主或委托人发生已有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某些商业往来、利益、环境会影响其对工作的判断和工作质量时,应尽快通知雇主和委托人。

  (2)在其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承包商及其代理人,或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的贿赂。

  (3)作为公众服务机构的成员、顾问,或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雇员,不得参与那些由他们的组织申请实施的个人或公众的项目。

  三、造价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1.必须明确,工程工作的荣誉只有那些忠于职守的人才能拥有。

  2.在雇佣工作人员时,必须详细地向其说明工作条件以及所要担当的职务。在雇佣关系结束后,应告知其工作职务和工作条件的改变,并加以挽留。

  3.必须坚持给予那些从事工程工作的人员及其下级以足够的、合理的劳动补偿。

  4.应尽力为其下属的工程师提供专业深造和发展的机会。

  5.不得排挤其他已被雇佣或将被雇佣的工程师。

  6.不得恶意地、直接或间接地破坏他人的前程和名誉,不得随意地批评他人的工作。如果确实了解到其他工程师在工作中有违犯职业道德的、不合法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不得与其他工程师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8.应当与同行和学生交流先进的工程专业知识、最新的信息和经验并与之合作。为公众的传播媒介、工程科学团体和学校做贡献。

  9.在某些情况下,当其专业方面的决定可以做出让步时,工程师不得要求、提出接受回扣。

  10.不得伪造或涂改其本人的、协会的、学术的或专业的资格证明。

  11.为技术性刊物所写的文章要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和夸张现象。在这类文章中,作者只能涉及其本人参加这项工作的情况,不得提及他人,除非其目的是赞赏他人的工作。

  12.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迫他人支持其本人或其同事在技术性团体中的竞选资格。

  四、工作表现

  1.在阐述自己的工作业绩时,应事实求是、谦虚谨慎、不得为牟取私利而损害行业整体的荣誉和尊严。

  2.作为专家为他人提供证明时,对于工程上的观点必须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对实际情况的详细了解,还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令人信服的、诚实的精神。

  3.应不断地提高专业水平,并为下属的工程师也提供这样的机会。做到:

  (1)应该通过工作实践、参加继续教育、阅读专业性报书籍以及出席专业方面的会议等类似活动,保持专业先进性和时代性。

  (2)鼓励其工作人员尽早地成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3)鼓励其工作人员出席专业和学术方面的会议,并在会议上提交论文。

  (4)在有关专业等级、工资范围和边际收益评定的问题上,应坚持让雇主和雇员都满意的原则。

  笔者多年来一直从事造价工程师的培训工作和工程造价领域的研究工作,与国内外同行和学者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交流,基本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领域的前沿,与国外相比,国内的造价工作者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程技术、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欠缺,因此更有必要从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入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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