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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边坡工程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
作者:佚名 来源:土木工程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3-11-30 22:06:55

  1 2003年1月,在长春举行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建设部部长汪光涛讲话指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根本保证。郑一军副部长在工作报告中对今后五年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提出六点要求(其中第二条要求充实和完善《强制性条文》,探索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标准新体制)。2003年2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岩土工程标准规范发展研讨会”,岩土工程界的一些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中国建筑学会工程勘察分会等三个单位编写了《我国岩土工程标准规范发展研讨会交流材料汇编》,并以学会名义分发到各工程勘察单位,我院于3月份收到此文件汇编。

  2 交流材料第一篇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所作《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提纲式文献。其中与我们规范编写直接有关的字句有:

  1)(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制定、批准、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各成员国要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透明度。

  2)与WTO/TBT规定一致,实行的都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都是政府发布、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其执行情况受政府监督。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它对技术法规起支撑作用,政府只负责对其扶持和引导。

  3)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编制的目的: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技术法规强调最低要求,技术标准是在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获得最佳效益和最佳秩序。

  3 交流材料分析了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介绍了先进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内容与编制原则。比较全面、系统而深入讨论,对我们规范的编制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章有顾宝和(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高大钊(同济大学)的《岩土工程的技术控制与标准化》,张在明(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系列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张政治(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的《关于岩土工程标准体系的一些建议》等。

  4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岩土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制原则。主要考虑的几个方面是:

  1)建立我国岩土工程技术标准化体系的总体框架问题

  (1)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完整体系;解决我国岩土工程标准体系庞杂,国家标准涵盖面狭窄,与岩土工程有关各行业标准之间重复、矛盾、层次混乱问题。例如有专家(高大钊)建议国家标准第一层次为《岩土工程统一标准》,第二层次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设计规范》和《岩土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以此指导行业标准;有专家(张政治)建议划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2)适应注册工程师制度和岩土工程师考核体系,解决各行业岩土工程师专业适应面狭窄问题等。

  边坡工程属于岩土工程。根据标准化体系的组成层次,我们负责编制的规范,在国家、行业、企业三级中属于二级标准;在基础、通用、专用三级中也属于二级标准,是行业通用标准。从其性质分析属于综合性的工程标准而非单一性的专业标准。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要求

  (1)政府对工程建设市场采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解决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问题。技术标准除被技术法规引用部分外,要经由市场考验鉴定,由业主与承包方自愿约定采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勘察设计咨询市场三年对外部分开放,五年全部开放,同时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将走向世界市场,必然有与国际接轨问题。要掌握国际通用标准、各国国家标准和国际主要投资银行的常用标准。

  (2)在国内国外技术咨询服务市场,都有我国市场利益和岩土工程行业自身保护问题。从国内竞争来说要有利于技术和劳务剥离政策的推行,保护岩土工程咨询的健康发展;从国际竞争来说要保护我们的技术成果,要充分反映我国岩土工程的特点,充分体现我国岩土工程的技术发展水平。

  (3)关于技术法规和技术责任的考虑:我国政府对技术法规的原则规定是“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要注意,一旦由于国标、行标标准本身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使用者是不应承担责任的,标准的编制和批准单位则应承担责任。

  3)反映岩土工程本身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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