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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中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7 15:47:24

  水利工程建设自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来,为水利工程建设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合同是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各项活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秩序的一种有效形式,是联系项目建设各方的纽带。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大部分单位对合同管理工作比较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由专人或专业部门管理合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不断强化合同的签订、履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为建设领域其他行业所瞩目。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造成建设管理的被动,甚至造成工期拖延、质量难以保证、资金浪费、投资效益不能及时发挥。本文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项目法人的角度,提出对策或预防措施,与同行商榷,供同行参考。

  一、监理人员和承包商的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和质量到位,或不能保证投标文件承诺的驻工地时间。具体表现为:

  1.监理单位编造各种理由,更换投标时提名的总监理工程师,造成总监的能力和素质降低;总监理工程师可能身兼几个项目的总监,或其它事务太多,驻工地时间少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数量不足,专业不配套,资格条件不符合。

  对策及预防措施:①在招标文件专用技术条款中规定,更换业主认为能力和素质不如投标时提名的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定取要让监理单位觉得更换总监得不偿失,这样就不会轻易更换了。②为防止总监身兼几个项目的总监,可采取将其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留存的方式,这样就不能参加其它项目的投标了。为防止总监驻工地时间少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在招标文件专用技术条款中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时间与承诺时间每少1天,应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可取得同样的效果。③采取同①和②相同的收取违约金方式。

  2.派驻工地现场的项目经理不是投标时提名的项目经理,造成项目经理的能力和素质降低;项目经理可能身兼几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其它事务太多,驻工地时间少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进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数量短缺,专业不全,技术工人数量短缺、资格条件不符合。

  对策及预防措施:采取同前面对监理人员的方式。

  二、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短缺,或以次充好,以及在施工高峰时期将设备调到其它项目,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质量低劣,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对策及预防措施:在施工主要设备进场并提交检测合格证书,经监理单位人员清点验收后,且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工程预付款金额后,方支付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为防止承包人在施工高峰时期将设备调走,可在招标文件专用技术条款中规定,承包人未经业主或监理单位批准,擅自在施工高峰时期将设备调走,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承包人需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定取要足以引起承包人的重视。也可采取缓支付工程价款的惩罚性方式,但执行起来容易引起合同争端。

  三、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会从效益出发,在进度上争分夺秒,无须业主和监理单位过多督促,但也有一些承包人不注重工期的控制,不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工期拖延,导致项目工期、质量和控制投资得不到保证。

  对策及预防措施:工期对一个项目至关重要,除采用编制详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目标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并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对施工计划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制定合理的进度控制专用合同条款,编制进度计划软件,施工过程中修正进度计划等常规方式外,还可采用非常规手段。如采取奖惩措施,设置项目阶段性工期目标(如截流、水下工程完工、工程竣工)奖,提前完成阶段性工期目标,酌情或定量进行奖励;逾期完工,承包人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当然操作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能死扣招标文件上确定的工期,要综合不可预见因素、外部环境、地质条件、设计变更等因素考虑。

  四、承包人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结算款(除上交利润外的大部分)挪作他用。许多承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和工程结算款后,不是将大部分资金投人到工程材料采购、设备添置上,而是全部或大部分转移到后方(总公司、总局、集团等)另作他用,造成施工现场材料短缺、设备不足,影响工程的正常实施,导致进度滞后、质量无法保证,带来严重的后果。承包人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虽提交了预付款保函,项目法人在发现其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后,可立即收回预付款,但由此造成的损失仍不可避免。而工程结算款挪作他用后,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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