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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程发包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作者:萧俭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21 12:39:4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第十八条又明确提出“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即时拨付工程款项”。这里所指的合同的约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合同,其中不应有或多或少带有“胁迫性”的垫资条款;至于工程款的支付已有54号文件的明确规定,保证金是否应该支付必须主管部门发文认定其可或不可,关于垫资和拖欠工程款问题上述已提到的37号和29号文件不仅明确了是非,也提出了有力的措施,但收效不大。笔者提出几点供有关方面参考:

  1、关于垫资问题,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或以会议布置加以明令禁止,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对无资金的所谓“空手道”或资金不足且无可靠后续资金来源者,不予招标和开工。承包人不得为取得施工业务而与发包人在合同或暗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口头承诺进行垫资,一经发现,双方均加重罚。凡有知情者举报,均予重奖,并制订和颁发奖罚条例。

  2、关于保证金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发文或以会议布置是否合法合理,若不可行,应明令禁止,奖罚同上。

  3、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1)应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招标办在工程招标过程审查其资金存储情况,若全部资金未到位,应审查其后续资金来源到位计划及其可能性,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手续;若发包方不能履行合同付款条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仲裁力度,督促其履行合同。(2)关于旧欠新欠的资金回笼,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办理,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逐项列出争议的不同性质,约同双方请造价管理站及质监站等单位裁决,有不服裁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所述主要是试图缓解施工企业资金运用方面的困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以上问题的存在与泛滥,凡与施工企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莫不深受其害,如工程的操作人员(特别是外地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材料设备供应方、运输方等不仅影响其生产经营,有时更影响其生活,施工单位是向银行和私人借款,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业负担,也多少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指出的“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所必要的环节,所以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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