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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论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 15:13:59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中标通知书……”。

  中标函在很多人的理解就是一页纸,似乎就是雇主通知承包商“你可以进场了”那么简单,实际上中标函的法律意义是很重大的。我们国家的工程合同是要约承诺制。投标函是要约,中标函是承诺。中标函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承诺的法律过程生效,也即合同已经生效。不论合同协议书有没有签订都不影响中标函承诺已经兑现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标函的承诺效应,才是它最重大的功能体现。

  中标函承诺功能的准确体现,就体现在与之对应的投标函上。一定要将中标函与投标函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严密:“我方接受贵方在xx年xx月xx日提供的投标函及xx年xx月xx日投标澄清函所列条件。我方荣幸地通知贵方,依据上述承诺,你已被接纳为本项目中标人”。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会操作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标澄清,其中的某个过程甚至会极大地改变招标标的物以及招标要求,如果中标函不能明确说明是指向哪个“投标承诺”,不能将这种对应关系列的很准确的话,那就要犯大错误了。

  中标函是“那个投标函”的中标函。这就是中标函的外延范围,其他次数的“投标函”,就不一定属于中标函范畴了。

  第1.1.1.4条 投标函

  解读:投标函一般按招标要求都需要密封送达,所以其外延范围比较容易确定,可以简单理解不在“密封文件”内的一般都不能算投标函内容。对于招标澄清进行投标响应的澄清回复文件也是投标函的一种形式。按规定这种响应文件也得是密封回复,包括双方可能产生的各种洽商纪要,都应该以“密封回复”的方式进行。当然有时也会便宜从事。所以上述以“密封回复”来说明投标函的外延范围虽然有点机械,但一般不会搞错。

  实际操作中,双方有时会文件来往很多次,紧急情况下传真及快递方式都会使用。文件只有签署与盖章后,方为有效。而快递只有邮政快递才有送达效应。白文尽量不要以法定文件的方式操作,至少也要有签字。否则会有很多问题。有时操作者喜欢用“盖章的人不在”“领导出去了”等理由来为这样的文件争取回旋余地,千万不要上当。

  第1.1.1.5条 规范要求

  解读:这一条主要是指雇主提供设计中的“工料规范”,前面说过了,这个是设计文件。国内使用FIDIC合同,就要增加“法定规范”的定义了。我们国家的“法定规范”使用范围较广也较细,很多工程的实施与验收过程都得按相应的法定规范进行,带有很大的强制性。所以理清国家强制性规范与合同限定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时也很重要。特别是现在很多住宅工程雇主会强制要求承包商接受小业主的收房验收,这就直接超越了“验收规范”规定的范畴。如何良好地运作这一块,需合同当事人双方仔细权衡。

  第1.1.1.6条 图纸

  解读:按FIDIC的定义,图纸由雇主提供。这与图纸是由设计院完成的显然矛盾。为什么要这样定义呢?这是为了斩断承包商与设计院之间的关联关系。对于由设计院完成设计交由“雇主提供设计给承包商”这种合同运作形式,设计院与承包商对项目的真实投资都不承担相关责任,所以一旦设计院与承包商联接起来,就极难避免两者串通以变更增加投资来变相牟取私利的可能。国内以前这种现象很严重,现在很多开发商已经严令设计院与施工单位直接沟通,施工单位如果直接拿到设计院的变更,不但不能算做有效合同文件,还有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对于承包商来说,图纸由雇主提供,则图纸合法性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则很容易通过设计合同把这块责任明确给设计院。承包商要求变更,就必须拿出“设计图纸不合理”的依据。有了这样的依据,雇主就可以追究设计院的设计责任。这样设计院与承包商之间串通变更的可能性就没有了。不象以前,由于变更过程形成不了明确责任的文件,业主几乎拿设计院的变更没有办法。设计院也就可以与承包商串通搞“变相变更”。“由雇主提供设计”,就可以很自然地形成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之间的相互制约,大大减小了以前被联合操纵的可能。

  图纸方面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国内设计规范没有提供“工料规范”的要求。比如材料,只有“黄色大理石”或者“白色防水涂料”等定义。工艺做法方面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比如“991”防水涂料2度。“黄色大理石”是米黄还是木纹黄?“白色防水涂料”是弹性还是只具防水功能就行?991防水涂料2度是多厚?作为造价工程师,是极难按图纸的这些规定来为材料定价的。这就直接造成了国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留下“施工期材料价格审核”的巨大活口。现在很多房产开发商已经感觉到承包商在这块活口上的要求不正常性地增大,有种越来越难操作的感觉。这个很正常,既然是有意留下的合同活口,承包商当然要利用,不利用他不是傻了吗?前面说过了,这种“施工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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