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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施工合同履约时限必须关注的问题
作者:安娜  文章来源:建筑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3 11:24:58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ArticleInput

对方记忆模糊而作出一些有利于己方的判断或认定。对于第三类时限,应当引起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高度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旦怠于行使权利和义务,将会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如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丧失签证索赔机会等等。因此必须在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为今后结算以及争议的解决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一旦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也能够确保获得有利的裁决结果。

  时限问题的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存在的法律风险,项目的有关人员尤其是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要有风险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好原则,控制好度,另外也应该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商场如战场,一定要多一点谨慎,多留个心眼:

  1.对于合同中对关键程序没有约定时限及其后果的,在合同洽商的时候应尽量进行有关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确实认为不科学、不具备操作性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利用各种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书面形式予以补充约定。因为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只有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适用该法律依据的前提是双方在合同中必须进行这样的约定。因此,承包人应利用合同洽商中、签定后甚至是工程竣工结算时的一切机会,进行诸如此类的约定,一旦发包人怠于进行有关事项的确认以及办理竣工结算,无故拖延的,只要未导致法律上的显失公平,都将会视为认可和确认,从而使承包人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2.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组织管理复杂,工程签证、索赔、变更不断,而项目上的人力资源相对有限,如何配置现有的人力资源,做到签证索赔事项不遗漏,做到事事给予及时的回复、确认和催促,笔者建议从如下方面着手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1)从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看,对项目上涉及重要经济技术往来的工作和事项,进行细致的分工并确保专人牵头负责,同时在人员配备上作适当的倾斜,如商务预算岗和内业技术岗。

  (2)从制度及合同履约策划方面看,每个项目在成立之初,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合同履约的策划。合同履约策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中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应结合合同履约时限的程序性约定,制定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证、索赔、变更、重要往来函件的处理、印章的管理等等。

  (3)从精细化管理方面看,相应的责任人可以结合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签证、索赔、变更等具体的工作制定详尽的台帐并妥善保管原件资料。

  以签证单台帐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目):编号、时间、内容、报送金额、发生时间、合同约定的报送时间、实际报送时间、合同约定对方签认的时间、实际签认的时间、确认金额、未确认原因、签收人、责任人等等。可以说,通过这样一本台帐,可以清楚地了解项目签证工作的整体情况,如什么签证处于什么状态,其效力如何等等。可谓是“一表在手,心中全有”,每天浏览一下台帐,不仅能明确工作的轻重缓急,而且增强了工作的条理性,做到忙而不乱。

  由台帐而对应的各项资料的管理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原件资料专人负责、专人保管,而且要做到封面、目录、资料的签收记录、资料原件整齐划一、装订美观、拆卸便易、查找快捷,那还是要下点功夫的。以上工作看似繁琐,但只要在开始的时候花点工夫,构建了体系,养成了习惯,其实工作都分解在平时,相对于每天而言根本增加不了多少工作量,此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而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时限是合同双方在特定的商务活动中制定的“游戏规则”,它理所当然地要为合同双方所遵从。这些“游戏规则”不仅体现了程序的公正,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实体的公正,让发包人和承包人极尽所能追求合法合理的正当利益。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该对这些履约时限有着充分的了解、透彻的领悟、娴熟的驾驭,方能获得阳光下利润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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