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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及纠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1 0:15:01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备了价格信息和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条件,预算定额中有无价格不再重要,造价管理部门“生成基价表”的过程将转变为每个工程的个别计价过程。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量价分离完全可以做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仍然可以以基价表的形式存在,它们和定期公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一起作为投资者估算工程造价或编制标底的依据。

  3、关于造价确定的合理化

  定额体系的作用自由化后,由于不再有唯一的衡量尺度,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否合理、如何保证造价的合理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

  理论上,如果招投标过程规范,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中标价是通过投标竞争并在合同中确定,其合同造价应该是合理的,它反映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关键是这一过程的公正、合理性如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涉及到法律制约(《招投标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业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管理分工等问题,不是造价管理所能解决。但从造价方面要求,以下几点是保证造价合理确定的必要条件。

  (1)招标文件中要有足够的正确引导投标人报价的内容。按照招投标法要求,应包括“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的条款”,这其中关键要具备两条,一是列出工程量清单,这给不同投标者提供了一致的报价基础,二是明确工程价格形式,是固定的还是可调的,采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造价调整的条件和原则,这规定了报价可遵循的形式,可以使报价具有可比性。招标文件中关于造价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等的要求,特别是要与合同示范文本相对应。

  (2)投标者即施工企业自行报价,这是价格法、招投标法的共同要求。企业报价应根据企业定额(或参考预算定额)、可承受的生产要素价格、费用支出水平、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即主要依据本企业的情况。招投标法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成本应指企业的个别生产经营成本。但一个企业的个别成本水平只有企业自己掌握,他人无从得知。所以招投标法的这一规定难以控制。企业低于成本报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当合同的定价约束力越来越强时,这种作法将使企业付出较大的代价。企业按个别成本报价是造价形成竞争的体现,也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企业要达到经营目标,在市场中发展,合理的报价是重要因素。企业应在分析研究基础上制定成本费用控制标准并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为投标竞标和内部管理提供依据和手段。

  (3)认真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工程承发包关系的确立,也确定了工程造价。招投标法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应选择、遵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使合同规范化,由于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所以合同主要内容基本上在招投标过程中确定。这也要求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要与合同示范文本一致,。使招投标、合同签订两个工程定价的重要环节顺利衔接,不相矛盾,共同保证造价的合理确定。

  4、关于造价纠纷处理的依据

  工程承发包双方产生造价纠纷是难以完全杜绝的。纠纷处理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四种形式,但在定额失去结算依据的作用后,纠纷处理依据问题便显示出来。

  根据今年颁发的建设部74、75号令,造价工程师可以进行“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也应包括纠纷的鉴定。但目前条件下,造价工程师个人和造价咨询部门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处理造价纠纷的依据,恐怕意见还难以统一,尤其是法院审案、仲裁机构裁决。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与合同的关系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合同本身存在异议,二是执行合同存在异议。无论何种纠纷,现阶段由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法律判决依据还不是完全可能。考虑到我国目前工程造价领域的现状,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来为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最为合适,因为造价管理协会由有关专家组成,具有较深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对造价纠纷作出合理的处理。同时,造价纠纷以仲裁形式处理为宜,因为仲裁较为简便,而且仲裁委员会本身包括各方面专家,能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纠纷处理中的作用,也能使得纠纷处理更为合理。

  当前虽然建筑市场环境不甚理想,但只要抓好招投标、合同签订、纠纷处理几个环节,建设工程造价形成与确定的合理化指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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