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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对于市场环境及市场主体的要求
作者:宋超明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17 14:42:13
摘要:“最低价中标”是绝大多数境外机构与国际工程所采用的通行的招标方式。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从试行到推广,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与实施,正逐步形成一个较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逐步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让人不得不深思的问题与症状,“最低价中标”是否符合现阶段的中国,一些业内人士,尤其是一些资深专家和大企业的负责人,仍然在各种场合表露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国际通行的工程招标法则在我国的推行趋势?宏观的制度完善应该为推行此等法则创造怎样的条件?推行“最低价中标”过程中该怎么样引导、规范和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素质?这正是本文要阐述的重点。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  业主  建筑市场环境  市场主体  承包商  风险管理机制  

  “最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方法。当然,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对报价的单价分析与商务标的综合分析、施工方案的评审等都是必须的。这种方法的优点非常明显,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综合体现在技术标、商务标的上报上,最大限度地营造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避免了人为因素。事实上,这种方法是发达国家早已通行的招标投标法则,甚至被已认为具有促进投资效益最大化、简化评标、抑制腐败、促进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的制度。但该方法在我国某些地区的试行与推广中却产生了不少问题。由此不少业内人士,尤其是一些资深专家和大企业负责人,在各种场合已经对现阶段中国是否应全面推行“最低价中标”表达出了各自不同的态度。总的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现阶段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国内建筑市场环境以适应“最低价中标”的全面推广,而非是否应推行“最低价中标”。 
    
  一、建筑市场宏观体制 
    
  众所周知,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影响太大(各专业协会的地位有待加强)、未形成完全的市场主体,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我国目前进行“最低价中标”条件不够成熟。建筑市场环境与其他市场环境一样,其完善程度取决于制度的完善。市场环境的不完善,造成了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系列问题: 
    
  1、 放任的低价竞争会给工程质量蒙上诸多阴影。如偷工减料、拖欠款的进步恶化等。 
    
  2、 无序的低价竞争不利于建筑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低价中标的结果常常促使施工单位为获利想方设法促使设计变更,以造成结算远远超出中标价,使“最低价中标”失去公平、公正的意义。 
    
  3、 对“最低价”的审定,即评标方法的人为主观因素太大,时有损害各方利益的事件出现等等。 
    
  诸如以上问题从表面看来,都是由于采用了“最低价中标”而引起的,但事实上我们要认识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的不完善和企业改革步伐过于缓慢未形成完成市场主体,当然也有政府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而非“最低价中标”本身。虽然“最低价中标”对建筑市场环境有较高的要求,但我们也不能消极等待市场条件的成熟,而应积极在创造良好市场条件的基础上推动这项制度的真正实施,如下: 
    
  1、 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建筑行业的信誉制度,加强行业协会的地位,培育权威的行业组织,充分利用行业的专业化优势来配合政府对建筑领域的监管。 
    
  2、 目前各省市地区最低价的判定或限制的规定不少,但总的来说,其专家的主观因素太大,客观性有待提高,定性和定量方法结合不够,同类型工程甚至是同一工程,各专家的评审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因此,依托专业化的行业组织,对评标办法给出一定指导性原则、方法和程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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