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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与复合标底中标方式优劣对比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4-17 14:51:37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中的中标方式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最低价中标,另一类是复合标底中标。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所谓复合标底中标法,就是评标小组根据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情况,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得分最高的中标。

  两种方法孰优孰劣,实践中如何把握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热点之一。为此,笔者结合近期参与的一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两种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分析。

  一、     项目招投标实例简介

  该工程项目为某大桥重建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部分共有ABC三个工程合同段,该工程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方法。

  投标过程中,三个合同段共收到五家投标人九份投标文本,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经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审查工作,由专家组对投标单位审查评比,招标委员会在审查、核实、初评的基础上,将审查合格、报价合理、综合评分最高的单位列为中标单位,以下介绍的是C合同工程段的评标过程。

  参与C合同工程段的施工投标单位有四川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公司,三家公司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分别为3427542元、3344709元、3368855元;C合同工程段的标底为3919396元。

  1、三家投标人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及评标价

  1)四川瑞通公司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及评标价分别为3427542元和2934082元;
  2)成都华川公司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及评标价分别为3344709元和2861043元;
  3)成都市路桥公司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及评标价分别为3368855元和2882334元。

  2、计算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

  通过计算可知三家投标人均可进入复合标底计算,且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为2892486元。

  3、判断三家投标人是否参与评比及其评标价得分

  复合标底为3236387元;四川瑞通公司、成都华川公司、成都市路桥公司的评标价高于或低于复合标底的百分比分别为-9.3%、-11.6%、-10.9%(均在不高于复合标底10%以上或不低于复合标底20%以下),故三家投标人均可参与评比;三家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分别为64.2、64.2、64.6。

  4、三家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

  通过对三家公司的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得出四川瑞通公司、成都华川公司、成都市路桥公司的综合评分值分别为95.7、93.8、95.6。
 
  通过上述步骤,得出三家投标公司的综合评分值,其中,四川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得分95.7为最高值,故瑞通公司在C合同段中标。

  如果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则无须通过上述表一、表二、表三、表四等步骤,直接确定投标价最低的成都华川公司为C合同段的中标人。

  二、两种中标方式的分析

  从上述C合同段的评标过程可以看出,采用不同的中标方式将得出不同的中标人,现将这两种中标方式的优劣作如下分析:

  (一)最低价中标方式的优劣

  两种评标法目前在国内均有运用,就使用频率而言,“最低价中标法”在当前国内招投标活动中使用较多,其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操作简便。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省了招投标中各环节的成本。
  2、以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中标,降低了项目业主的投资成本,提高了项目业主的经济效益。
  3、提升管理水平。利于引导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实施技术改造,降低成本,提高工程的性价比。
  4、利于反腐倡廉。低价中标实现完全阳光操作,简单明了,公平、公开、公正。招标单位与施工单位关系更清楚,能有效防止腐败行为。 

  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较为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加之方法简单易行,在多数招投标活动中都愿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在运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认识上存在误区,易引发恶意竞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为中标价。该“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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