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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7-27 15:14:17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内容之一。近些年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建设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局面、新举措,在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如何完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问题,应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一、我国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情况

  1992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并随后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这使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一)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情况

  有关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性质分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类。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组建程序。有关办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二)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目前,我国对铁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2003年7月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只是明确,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同时明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可见,在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中,某种程度上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是分离的,更强调建设管理单位是铁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实践中,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一般有以下几种:1、项目法人制。常见的是由铁道部作为控股方委托铁路局作为出资人代表,与其他投资方共同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法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负责。2、事业单位代建制。主要是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这一非赢利性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3、企业法人受委托形式,主要是以铁路局作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

  从今后发展分析,铁路建设还是应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这是与铁路建设投融资方式改革特别是引入多元投资主体相协调的必然要求。应在吸取铁路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推动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二、水利行业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情况

  (一)基本情况

  1995年开始,水利行业开始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部相继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新开工的生产经营性水利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偿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项目法人及组成上,要求投资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建并确立项目法人,做到先有法人,后有项目。国有单一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两个及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合资建设的项目,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项目建设组织即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在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上,强调项目法人与各方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关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后,在项目管理上要形成以项目法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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