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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6 15:30:37
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业主方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糸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糸失衡使得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业主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某些业主方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在建设工程中不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条约,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在工程发包中片面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首要着眼点,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强加于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首要着眼点,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

  6.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

  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考

  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体制上还是思想观念。人员素质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因此,在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程中,既要肯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认真分析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弊端,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针对当前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造价管理的改革应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规。

  1.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消除那些认为“愿打愿挨就是市场经济的定价原则”的错误认识。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2.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配合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分阶段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制定造价政策又涉及到财政、税务、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因此,必须理顺关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标准的制定应上下衔接,确保文件的交圈。特别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决策的审批关,要建立不同投资主体的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对资金不落实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建设资金。要把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加强和规范总概算的编制和管理,发挥总概算对工程投资的控制作用。只有抓住了项目决策建设资金落实这一关,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投资,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各建设施工管理单位都要认真执行造价部门的规定,造价部门应对于执行定额的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3.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为。

  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应尽量自行承担水暖、煤、电、消防和装修等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加强验收。建设单位若需自己采购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要严格审查标书合同,对违反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过分压工期造价及过分要求质量达优的应予以取消。

  4.加强中介服务,依法强化管理。

  中介机构是建筑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服务主体,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提倡服务社会化、市场法制化。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就是一种有偿的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应该公道正派,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分级分别管理。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避免利用行业特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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