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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模式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8-12-30 14:12:25
建设监理主要是解决了工程建设施工期的专业管理,但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仍需要业主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特别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需要相对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对业主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而前期规划审批、移民安置、招投标管理等也牵制了业主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符合水利系统提出的目建、管、养分离的改革模式。同时,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初衷相悖,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实施遇到了空前的“信任危机”。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拟建和在建设工程的数量急剧增加,超过了我国建设监理的承受能力,加上建设监管的原因,大量不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涌入监理行业,引发了行业的信任度降低,直接导致本来可以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制”向“工程项目管理制”平稳过度的基本条件缺失。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寻找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实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结合点成为决定“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项目管理制”今后发展方向的重要工作之一。 

  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完善 

  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以来,对规范建设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提高工程质量和保障资金安全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经营性项目,由于责权利明确,投入与产出挂钩,项目投资方出于对投资安全及效益的关注,对项目法人的组建高度重视,从项目法人的选择到现场机构的组建,都进行了认真的筹划,由此确定的项目法人及其管理机构都基本能够做到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的负责。例如水电、供水项目的法人及其机构,基本上都能履行其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制之所以在经营性项目中得到成功运用,是因为市场经济环境为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市场运作解除了旧体制对产权、人事、分配等的约束,为投资者获取合理的回报打开了绿灯。投资者为了取得预期的甚至更多的效益,必须加强管理,包括建设期间的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合适的管理模式。
 
  但是,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工程,其建设目的主要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反映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只有少量的经济效益,经济杠杆的驱动力在这类工程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还不可能完全融人市场,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从十几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践情况中可以发现,以公益性为主的项目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过程中,出现了项目法人责权空化、责任虚位,法人较大范围权利失控的现象,即项目法人不能有效履行应有的责权,不能有效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应该有以下几个:
 
  (1)难以组建胜任职责的项目法人及其机构。这在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中尤为明显。组建一个能履行职责的项目法人及其机构,涉及人事、分配、人才资源、项目效益等层面的问题,公益性为主的项目,在目前的分配体制下,大部分水管单位职工能获取的报酬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一般都属事业性质,人员的进出受到编制、人事、劳动等用工制度的约束;如前所述,工程建设中要能履行好项目法人的责任,对项目法人及其机构的人员素质、专业水平要求颇高,而水利工程,尤其是中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的人才资源又相对缺乏,这就形成了一个突出的矛盾:一方面要求高素质的人才进行建管,一方面又难以吸引符合要求的人才;有经验有能力的人才找不到或不愿来,不想要、不会干的人又滥竿充数、设法往里钻,在这种情况下组建的项目班子,必定良莠不齐,难以胜任工作,必然会出现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的现象。  

  (2)项目法人对工程的投资目标责任不明确。由于水利工程是公益性建设,投资的效益难于用市场效益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业主对投资效果的责任心无法到位,单纯从进度、质量方面的责任来考虑建设的效果,投资的控制仅仅是满足概算控制的要求,手段也仅仅是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调节手段,没有动力使其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以达到提高投资效率的目标。 

  (3)繁多的业主单位增加了财政的负担。根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法人单位,每个项目法人单位都要有相对健全的组织体系和专业人员构成,这就需要相当大的一批人员进入法人单位。而我国目前的体制很难在项目结束后迅速遣散相关人员,也就在一定时期内扩大了水利事业单位的人员。而水利工程作为公益性事业,投入都要靠财政投入来支撑,这无形中增加了财政的负担,与水利行业实施的建、管、养分离的改革措施有着较大的矛盾。 

  (4)产权管理主体模糊,监管制度陈旧,责任意识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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